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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创业精英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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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2019-01-12
苏州高新区创业精英协会章程(修订案)

苏州高新区创业精英协会章程(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机构名称:苏州高新区创业精英协会。

第二条:性质:苏州高新区创业精英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局指导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本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原则,为构筑政府与企业高层次人才间的合作桥梁,集结企业和社会高层次人才力量,以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为目标,为中外经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协会特邀国内外政府部门高层官员、权威人士、知名专家、商界领袖作为高级顾问团,为协会会员提供与高层对话、畅通高端公关渠道、开发关键资源、把握价值信息的机会。协会在会员的参与和支持下,共同创建开放的平台,构建会员之间开展交流、促进投资合作的互动机制,建立与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的良好沟通渠道,并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专业服务。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高新区科技创新局、高新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协会地址:苏州高新区狮山路22号人才广场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协会是全体会员的信息源泉,定期或不定期提供高端资源和信息、经济合作趋势前瞻、重大政策背景、投资项目推荐等内部资讯等。

第八条:协会是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管理部门、专业机构及专家之间的沟通渠道。协会不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洽谈会、沙龙、研讨会、工作交流会议、专家休养考察等活动,为会员提供多角度、多层面的交流与合作。通过组织高层次专题论坛和外出考察,探讨投资环境,交流管理经验,促进项目人才等方面合作。并协助海内外会员之间建立联系。

第九条:协会为会员提供公关顾问及传播服务。通过一定渠道为会员提供广告宣传服务,疏通特定渠道、建立特定联系。通过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为会员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协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加盟。个人会员为跨国经营企业的中高级管理者;海内外有实力、有声誉的投资者、企业家、高级经理人;政府部门及专业机构负责人;杰出专业人士。团体会员为海外及台港澳地区侨团侨社、商会;大型投资、实业、研究机构;国内经济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开发区以及有实力、有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加盟会员的程序为社团推荐、个人直接申请。经协会网站申请或直接填写《协会入会登记表》、缴纳会费,并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协会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即成为会员。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的一切活动;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会员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

(三)积极参加和配合协会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

(二)会员一年内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同意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协会采用会员制组织方式。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修改协会章程;

(二)     确定协会宗旨、工作方针;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四)     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续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2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策划、组织、开展协会活动。

(四)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部门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落实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理事会理事,交理事会决定;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协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     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聘用有资质的财务人员,每年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同意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其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的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2009年12月21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8年6月13日章程修订案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